建材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
2023-12-31 12:26
建材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
一、总则
1.1 为规范建材行业排污行为,保护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技术规范。
1.2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建材行业排污许可的基本条件、申请程序、执行要求和监督机制。
二、排污许可申请
2.1 申请建材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单位(以下简称“申请单位”)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向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,并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。
2.2 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,以及所在地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。
三、排污许可执行
3.1 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(以下简称“排污单位”),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、排放总量、排放方式等要求进行排污。
3.2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安装和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,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,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。
3.3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进行监测,并向环保部门提交监测报告。
四、排污许可监督
4.1 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排污单位,应当依法予以处罚。
4.2 环保部门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应当责令排污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更换。
4.3 环保部门应当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,对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,应当责令排污单位重新监测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。
五、附则
5.1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解释。
5.2 本技术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